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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美白化妝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
《祛斑美白化妝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為規(guī)范和指導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的研究和評價,根據《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要求,國家藥監(jiān)局化妝品監(jiān)管司組織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稱中檢院)起草了《祛斑美白化妝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F將起草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必要性按照風險程
兒童化妝品備案注冊八問|北京市化妝品審查中心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
問題1:進口兒童化妝品備案申請表項下的功效宣稱可以與原銷售包裝標簽中的功效宣稱不一致嗎?答:根據《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2.1的要求,原則上進口兒童化妝品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地區(qū))或生產國(地區(qū))銷售包裝標簽(含說明書)中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使用人群、產品劑型、使用方法等填寫分類編碼以及申報類別,不得隨意改變。 問題2:兒童化妝品在填報產品名稱命名依據時應注意什么?答:根據《
自2014年6月30日實施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網上備案以來,備案平臺已經形成逾220萬條備案產品信息。受原化妝品監(jiān)管法規(guī)制度不完善和舊備案平臺功能限制等原因,新《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前完成備案的產品,有些雖然已經不再繼續(xù)生產,但產品信息依然在備案平臺上愈積愈多,逐步形成“僵尸”產品,給監(jiān)管工作和社會公眾查詢都帶來了很大不便。在監(jiān)管工作中發(fā)現,有些產品甚至無法找到備案人
【答疑解惑】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常見問題之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篇
一、產品檢驗報告1、備案資料中未上傳檢驗報告。2、產品檢驗報告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申請表中送檢者未簽字,送檢日期未填寫。3、檢驗報告中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未加蓋檢驗機構公章。4、檢測報告送檢人(或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地址)與申請表中境內責任人的相應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關說明。5、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與備案申請表中的產品名稱不一致。6、檢驗報告為原行政許可檢測報告復印件,未提供原經檢驗機構確認的配方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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