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關于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講解: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2008年5月1日前,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nèi)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2008年5月1日后,根據(jù)《*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
首先,陰陽合同如果是為了逃稅等非法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為還是可以有效的。基于這個認識,如果雙方因陰陽合同為由發(fā)生糾紛,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話,以此為由是無法認定合同整體無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其次,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哪一份的效力為準?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nèi)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xiàn)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
勞動合同沒寫工資合同是否有效《*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故而很多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都據(jù)此認為沒有約定薪水的勞動合同因不符合此項規(guī)定而屬無效合同。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如果都按照無效合同來處理,那么對于廣大勞動者的權利和經(jīng)濟社會的穩(wěn)定顯然是很不利的,也有悖于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所以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
一、《民法典》(草案)出臺之前關于“違約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各種意見已經(jīng)得到了比較充分的表達 無論是2019年在蘇州舉行的民法年會還是2019年11月下旬在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舉行的合同法立法研討會上,“違約方解除合同”都是熱議的話題,學者們對規(guī)定違約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必要性有贊同有反對,整體上贊同的更多一些,贊同的學者對于如何具體表達亦有不同意見。兩次會議法工委民法室負責人及合同法起草專班成員均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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